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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程序正当性设计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21日  人气:  来源:民革陕西省委员会
    一、问题的提出
    2007年11月1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第一次提出了协商民主的概念[1]。  2012年11月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代表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向中共第十八次代表大会作了题为《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报告,确认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2],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扩大和丰富了协商民主的范围和含义,对国家治理方式的改革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鉴于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本质上涉及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主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形成最有利社会发展进步、最有利于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必须通过正当程序来协调不同社会群体、不同价值观之间的关系,凝聚基本共识,进而以井然有序的方式推动改革,逐步达到建设民主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本文试图通过对程序正当化原理的探讨,结合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容,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程序正当化做些探索,以响应十八大报告中“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号召。
    二、程序正当化的基本要求
    区分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是人类认识问题、解决问题过程中一个重要的智慧。现代民主社会是建立在多元价值格局基础之上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价值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在一定条件下,把价值问题转换为程序问题来处理也是打破政治僵局的一个明智选择[3]。在价值多元时代,通过程序的设置,使不同的价值与利益要求达成共识,并藉此作出政治决策,不失为处理政治决策成本与决策风险负担两者矛盾的一种恰当的方法。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本质上是国家运用公共权力协调社会各种利益主体与利益集团的利益,协商民主的结果是否合乎社会公正的要求,就看它是否源于公共利益的要求。但是,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也不可以还原成某种个人的利益,它的识别与取得只有经过民主的公共论坛才可以得到全体公民的认同。所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程序正当化应当保障公民参与其中,表达其利益要求,政府不能单凭自己的意志创造公共利益。公民参与的广度与深度是公共利益能否被识别并得以实现的根本途径。一种程序的设计只有满足了公民参与的要求才有正义性,反之就缺乏程序正当性。具体说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程序正当性应符合如下要求:
    第一,参与决策。即相关主体有权提出并参与决策讨论,最后结果应当体现公民理性协商所达成的共识。与程序的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因该结果而蒙受不利影响的人,都有权参与该程序并得到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以及反驳对方提出之主张和证据的机会[4]
    第二,程序过程中地位平等,即相关主体在决策制作过程中具有平等的地位并受到平等的尊重。
第三,决策过程的价值中立性,即决策过程中,政府必须在各种互相竞争的利益要求中保持中立的态势,平等对待各种利益要求,不有意偏向任何一种价值取向。政府只有保持价值中立的态势,才能为不同的利益要求与价值取向提供平等协商的机会。
    第四,决策程序的自治,即决策的结果不是产生于程序之前或程序的协商过程中,而是由程序协商的结果最后决定。程序没有预定的真理标准,程序通过促进意见疏通、加强理性思考、扩大选择范围、排除外部干扰来保证决定的成立和正确性。在民主的决策过程中,各种声音都有可能出现,也应当都得到平等的重视。但是,任何经过程序所确定的决定都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全体公民都必须认同并遵守。
    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程序正当性考量
    协商主体。应当有一定资质或能力,即有解决问题、解决存在争议的能力。而要具备这种能力,或是掌握一定公权力,或是某一利益群体的代表,能够代表或反映某一群体的利益。18大将协商民主的对象大大扩展了。不仅包括原先所包括的对象,即政协组织、党派,还包括国家政权机关、团体以及基层民主协商。特别要关注党派团体和基层协商(民间团体、公民)。
    协商方式。自由平等的行为者,基于权利和理性,在一种由民主宪法规范的、权力相互制约的政治共同体中,通过集体与个体的反思、对话、讨论、辩论等过程,形成合法决策的民主体制和治理形式。通过对话、讨论等过程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通过鼓励积极的参与、表达与倾听培养公民宽容和妥协等公民精神,通过协商共识促进立法而有效制约行政权力的膨胀,通过强调公共利益而矫正自由民主流行的个人主义和自利道德。
    协商内容。中共与各民主党派的协商,按照党的18大提出的 “加强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要求,协商内容主要是政治内容,而不是经济或其它方面内容的协商,使协商内容规范化;党的18大提出的“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更多是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与社会的协商,由于 与普通公民密切相关,主要是广泛征求民意,沟通与群众的联系。保障不同意见甚至是反对意见能够得到充分表达。
    协商时间。协商应当在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如果重大事项的协商,不给对方一定的准备时间,实际是对协商的另一主体不尊重,也不是真心实意地需要协商。因为没有充足时间准备的协商,也影响了协商的质量。
    协商平台。人民政协如何组织好不同层级、不同范围、不同形式的协商,并使这些协商所取得的成果通过与党委、政府和人大对接,而这种对接一定是在强有力的制度性安排进行的,进而使协商成果真正能够用于决策之中,或对决策产生重要影响。此外,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也使得协商的渠道和手段大大拓展。如何把协商成果与党委、人大、政府和官办的社会组织办文办事规则协调衔接,切实把协商成果纳入决策程序,提高协商的实效性,是一项最为重要的工作。这也需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官办的社会组织,都不应把协商民主只看作是各级人民政协的工作,也应看作是是自身的工作之一。而这需要一个好的制度的安排,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官办的社会组织,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协商民主工作的开展。(民革陕西省委会委员、西安政法大学副教授  张西安)


[1] 《中国的政党制度》第三部分“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提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着相辅相成的作用。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拓展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深度和广度。经过充分的政治协商,既尊重了多数人的意愿,又照顾了少数人的合理要求,保障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民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2]  十八大报告第五部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二)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加强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实效性。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
[4] 参见陈瑞华:《通过法律程序正义--萨默斯程序价值理论评析》,《北大法律评》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年,第1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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