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本党各级领导干部是本党的骨干。要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的原则选拔和任用干部,建立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第三十五条 本党各级领导干部,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模范履行本党章程,接受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二)理论联系实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注重调查研究,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和解决自身问题能力;
(三)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胸襟宽广,顾全大局,善于团结同志,紧密联系群众;
(四)热爱民革工作,服从组织,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第三十六条 本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和考核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
第三十七条 本党中央和地方组织的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同一职务可连选连任两届,最多不超过三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