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党员对所受纪律处分不服的,可向作出决定的组织提出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向上一级组织提出申诉。复议申诉期间,不停止原纪律处分决定的执行。经复议、申诉,认定处分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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