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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及其实现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3日  人气:
    本文讨论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但是“五权宪法”思想的成熟已在孙中山的晚年,其时制定“联俄”政策,但不久先生就逝世,未能来得及将思想落实为现实。而五权宪法的“制度化”只能留待总理身后的国民党领袖。本文分为两部分,前一部分简述“五权宪法”思想的内容,后一部分讨论其制度化为国民党训政体制的过程。
    1、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的内容
    孙中山的宪政思想大致可以分为权能分治与五权宪法两个部分。所谓权能分治,“权”指的是人民的权利,以此“权”管理政府,防止政府流于专制;“能”指的是政府的能力,政府能尽最大效率为人民服务。孙中山说,“政治里头有两个力量,一个是自由的力量,一个是维持秩序的力量。……政治里头的自由太过,变成了无政府,束缚太过,变成了专制。”[1]所以,他的权能分治就是要保持政治自由与秩序的平衡。在《三民主义》的演讲中他说,“要把国家的政治大权分成两个,一个是政权,要把这个大权交到人民的手中,要人民有充分的政权可以直接去管理国事,这个政权便是民权。一个是治权,要把这个大权完全交到政府的机关之内,要政府有很大的力量治理全国事务。”[2]即“主权”属于人民,而“治权”属于政府。
    但是,中山先生的“权能分治”理论,实际上也针对西方民主制度的弊端,欲加以改善。18、19世纪民权思想发达,人们把政府视为“必要的恶”,唯恐对其限制不严,而干涉民众之自由,因此普遍认为“最好的政府是管理最少的政府”。“三权分立”原则很大程度上就是以“制衡”方法而保障民权自由,因此以政府与民权相对立,在此背景下,政府的权力受限,而无法产生强大的力量。生当近代屡遭侵略的中国,孙中山自然想避免出现一个弱的政府,而希望通过权能分治的理论,提高政府的职能,以更好地造福民众。因此,权能分治的理论其基本原则与三权分立完全不同,政治学家萨孟武说,“原来权能分别的精神,根本和权力分立不同。后者欲收制衡之效,前者欲谋权力统一,以造成万能政府”,“这种制度是将民主与独裁政治结合起来的,所以一方面与民主不同,政府不必时时刻刻受了议会的牵制,同时又与独裁不同,政府不是永久不受民意的制裁。”[3]中山先生认识到,中国民众长期生活在专制之下,因此产生了反对政府的观念,所以他提倡权能分治也是希望改变民众惧怕政府的心理,以造成万能政府。
    在此前提之下,孙中山希望建立五权宪法组织政府。孙中山认为民众拥有四种权利,即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而将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这五种权力交与政府。所谓五权宪法并非简单地在西方三权之上加上考试权和监察权,其基本精神与三权分立完全不同,“政府替人民做事,要有五个权,就是要有五种工作,要分成五个门径去做工。政府有了这样的能力,有了这些做工的门径,才可以发出无限的威力,才是万能政府。”[4]所以,五种权力不过是政府内部的分工合作,目的为了发挥专家政治的效用,造就强力政府。至于考试权和监察权,可以补救西方三权的不足,他认为西方考试权附属于行政权,易造成考选制度的不公平,而立法机构兼握弹劾权,也常形成“议会的专制”,所以他主张将这两个权力完全独立。[5]在他的政府设计中,国民大会代表民众掌握四权,而政府分掌五权。
    孙中山的革命程序论,指的是革命需要依次经过军政、训政、宪政三个阶段。三个阶段需要完成的政治任务各有不同。在1906年《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中,“军法之治”、“约法之治”和“宪法之治”的革命三阶段始初步成型,但“约法之治”即在军事占领之地,以“约法”规定军权与民权的关系,只是一个短暂过渡的阶段。而民国建立后,民主制度遭到军阀破坏,孙中山不得不再竖起革命旗号,组织二次革命、护国运动、护法运动,期以再造民国。这些经历使中山先生认识到中国民主思想的贫乏,是民主制度无法建立的根源,于是认为中国必须经历一个民主思想成长的历程,“我国缺憾之点悉与法同,而吾人民之知识、政治能力,更远不如法国,而予犹欲由革命一跃而几于共和宪政之治者,其道何由?此予所以创一过渡时期为之补救也。”[6]在《中华革命党总章》里,孙中山明确了这一过渡时期就是“训政”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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